1、隨著歐洲經濟一體化發展進程,為了順應歐盟成員國的要求,1988年12月12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第89/104號決議,旨在制訂出適用歐盟各國的統一的商標法。1993年12月20日第40/94號歐盟委員會條例(即歐共體商標法)頒布,并于1995年3月15日生效。該法直接適用歐盟各國,并與隨后頒布的實施細則—起自動成為歐盟各國的商標法律制度組成部分。
1996年1月1日依法成立的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簡稱“內協局”或“OHIM”)開始正式接受商標注冊申請,但因籌建原因,直到1996年4月1日內協局才全面展開工作。因此,所有199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提交申請的申請日一律都是1996年4月1日。 自2004年5月1日起,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匈牙利成為歐共體成員國,此前的歐共體注冊商標和申請商標將自動延伸至這些新的成員國,并受到應有保護,但是如果這些商標與在先商標權利沖突或者它們在新的成員國語言中具有描述性,那么后期延伸的歐共體商標將受到限制。 2、歐共體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注冊基于申請在先的原則。 3、商標注冊的種類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音響商標、氣味商標。 4、商標注冊采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5、歐盟于2004年10月1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純議定成員國。組織英文縮寫:EM。 6、只需在歐共體商標內協局提交一次申請,即可同時保護27個成員國,名單如下(歐盟包括法國、德國、意大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塞浦路斯、匈牙利、波蘭、捷克、馬耳他、斯洛伐克共和國、拉托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27個成員國) 申請人主體資格: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請注冊商標。對于外國人,所屬國是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的國民,或在歐盟成員國或巴黎公約成員國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實營業場所的法人,或所屬國與歐盟有互惠協定的該國國民,均可申請注冊商標。 申請所需文件: 1、商標圖樣。 2、經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 3、申請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名稱和地址、國籍,以及商標使用或服務項目。 回執時間: 1周 注冊所需時間:4-7個月 審查流程:內協局審查歐共體商標申請時,只對其可注冊性進行審查,不會引證在先權利駁回申請。內協局自行對在先注冊或申請的歐共體商標進行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同時,除法國、德國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歐共體成員國商標局都會進行檢索,并出具檢索報告。申請人將在商標獲準公告前收到上述檢索報告,并決定是否安排商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