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件檔案銷毀鑒定是檔案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是鑒別判定檔案價值、決定檔案“存”“毀”的一項專業性檔案業務工作。經過鑒定,對那些確實已經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按照要求予以銷毀。
《檔案法》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機關應定期對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進行鑒定”,“鑒定工作結束后,應提出工作報告,對確無保存價值的檔案進行登記造冊,經機關領導人批準后銷毀”。
銷毀檔案的程序
1、編制銷毀清冊。鑒定小組(在機關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由檔案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的人員共同組成)經過鑒定,對無保存價值的檔案編制銷毀清冊,它是日后查找檔案銷毀情況的憑據。銷毀清冊的封面需設置全宗號、銷毀檔案的數量、鑒定小組負責人的簽字及時間、批準人的簽字及時間、兩個監銷人的簽字及銷毀時間等項目。清冊中檔案銷毀登記表要設置序號、文件題名、所屬年度、檔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文件頁數、備注等欄目,準確揭示每一份銷毀文件的內容和成分,供領導人審查。
2、擬訂鑒定報告,提出銷毀意見。報告中對需銷毀檔案的數量及內容作簡要介紹,并提出銷毀意見、陳述銷毀原因。
3、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批。
4、銷毀。領導批準后,一般由二人將需要銷毀的檔案送往的造紙廠做原料,數量較少的亦可自行焚毀,不須當作其他用途,更不許出賣。無論采用什么方法,必須兩人以上監銷,確已銷毀后,監銷人須在銷毀清冊上注明“已銷毀”字樣、銷毀日期和簽字,以示負責。
5、未批準銷毀的檔案,要拿出繼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