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品,是指用人所提供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直接生產的產品,如電燈、電話、機器、設備、儀器儀表、新的合金物質等。沒有經過人力的加工、屬于自然狀態的物質不是產品,如天然寶石、礦物質等。產品取得權后,稱為產品,產品只保護產品本身,不保護該產品的制造方 法。 2、方法,是指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程。此處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通訊方法以及工藝規定的 順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紙方法、煉鋼方法、印刷方法、通訊方法等。方法取得權后,稱為方法。我國法規定,方法的保護延及到進口或者在我國境內使用或者銷售的用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意味著未經方法權人的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其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方 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申請人想把自己的創造的保護范圍劃得很寬,而又沒有足夠的實施例加以支持,很容易被他人在原的基礎上做出選擇發 明。以上對所作的介紹稍微多一點、復雜一點,但卻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在我國法規定的保護對象中,對的要求是高、嚴格的,一項創造能夠通過國務院行政部門的嚴格審查取得權而不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權,是相當困難的。所以,在我國的申請中,申請的比例比 較小,只占全部申請量的百分之十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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