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和推動下,我國對知識產權戰略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自主創新及保護意識明顯增強,活動呈現日益國際化的趨勢。為了開拓海外市場,借鑒跨國公司“先行”的做法,申請人越來越趨向于在國外,尤其是歐洲、美國等經濟活躍的和地區申請,以便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 歐洲眾多的主權以及它們各自不同的法律和語言,給區域外希望獲得保護的申請帶來了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基于歐洲條約的歐洲局(EPO)于1978年應運而生。根據歐洲條約,一件申請可以成為一件在眾多締約國生效的歐洲。下面簡要介紹向歐洲申請的途徑及申請步驟。 在歐洲獲得保護基本上有四種途徑: 1.直接向被要求提供保護的提出申請: 這一途徑是EPO成立前可行的途徑,目前只有在要求保護的數量極有限時才有吸引力,其優點是在那些不對申請進行審查的可以很快獲得,但的有效性不穩定。 2.直接向EPO提出申請:當一件尋求3個或3個以上EPO成員國保護時,與前者相比,這一途徑就顯得簡捷且成本更低。但其適用范圍仍然有限,一旦申請人同時需要在EPO之外的尋求保護,這種途徑就不適合了。由于我國是巴黎公約及合作條約(PCT)成員國,因此事實上目前國內申請人主要通過下面兩種途徑向歐洲申請。 3.巴黎公約途徑:申請人在國內提出申請后,在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屆滿前向單個歐洲或EPO提出申請,即可以享受12個月的優先權待遇。 4.PCT途徑: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申請,向包括歐洲局在內的PCT成員國申請,并在自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進入EPO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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